主旨: 檢送新增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(觀光類項目編號20)公告1份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及臺中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辦理。 二、 請本府秘書處協助刊登本府公報、本府法制局上傳法規資料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