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有關本局公告劃設臺中市水湳生態公園、中央公園及谷關風景區空氣品質維護區,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,並自114年1月18日起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本局113年8月5日中市環空字第1130087775號公告辦理。 二、 旨揭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:
(一) 臺中市水湳生態公園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範圍:臺中 市北屯區水湳生態公園含周邊道路(崇德六路、山西 路二段、崇德二路二段及梅川東路五段)。
(二) 臺中市中央公園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範圍:臺中市西 屯區中央公園含周邊道路(黎明路三段、凱旋路、河 南路二段及經貿路)。
(三) 臺中市谷關風景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範圍:臺中市和平區台8線部分路段及東關路一段溫泉巷區域範圍, 涵蓋範圍包含台8線自篤銘橋至谷關市區沿線,迄至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谷關工務段大門口止。
三、 旨揭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措施:
(一) 水湳生態公園及中央公園:1至4期柴油大(客)貨車需具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。
(二) 臺中市谷關風景區:1至4期柴油大(客)貨車需具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且檢驗結果不透光率應低於 1.0 m-1以下。
(三) 經本局同意之車輛不在此限。 四、 隨函檢附旨揭空氣品質維護區公告影本1份,惠請協助宣導周知,至紉公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