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檢送114年臺中市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30日臺教社(二)字第1132403453號函頒114年度「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」辦理。
二、 旨案表揚標準為頒獎年度前2年1月1日至前1年12月31日為止,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,各項具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為「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」為統計區間。
三、 旨案截止收件日期為114年5月9日(星期五)止,請檢附評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,註明「114年臺中市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送件」掛號函送至401020臺中市東區三賢街245號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陳小姐收,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