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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借用申請書及合約書(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)

  1. 申請借用本中心場地之機關團體,須於使用日十日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,並經本中心許可者,應於許可後三日內完成簽約並繳納費用,逾期未完成者,視同放棄申請。
  2. 預借場地如欲更改借用日期或取消借用,應於原核准借用之日前五日以書面通知本中心。因故取消借用除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或緊急事故者外,已預繳之場地費不予退還。
  3. 業務連絡電話:04-22289111#17926陳小姐、#17914賴小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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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市府分類: 一般行政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3-03-24
  • 發布日期: 2023-03-23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
  • 點閱次數: 3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