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函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「導盲犬友善環境」宣導一案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12月3日社家障字第1140761569號函辦理(影附)。
二、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2項規定:「前項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,不得對導盲幼犬、導聾幼犬、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,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。」
三、 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,並支持導盲幼犬進入公共空間,加強「不餵食、不撫摸、不呼叫、不拒絕、主動詢問」觀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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