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臺中市所屬機關學校:
如借用機關為臺中市所屬機關學校,請填妥場地外借申請書,
核章後送交至本中心,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始得借用。
二、其他機關或民間私人團體:
1、如借用機關為民間私人團體或其他非本府所屬機關,請先來電洽詢借用日期,須於使用日十日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,並經本中心許可者,應於許可後三日內完成簽約並繳納費用,逾期未完成者,視同放棄申請。
2、預借場地如欲更改借用日期或取消借用,應於原核准借用之日前五日以書面通知本中心。
3、因故取消借用除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或緊急事故者外,已預繳之場地費不予退還。
4、相關說明請參閱本中心場地外借作業要點及收費標準。
三、業務聯絡電話:04-22289111 #17926 陳小姐、#17914 賴小姐。